杜魯門:(得意)當然是別人的犧牲。
上帝李:所以,不論敵人或朋友,都要犧牲。朋友犧牲了外蒙古領土,敵人犧牲了原子彈下的人命?動用原子彈,沒考慮到人道原則嗎?
杜魯門:我願意提醒上帝李注意,我們美國《陸戰法》(United States Law of Land Warfare)規定:“陸海空軍部隊之使用爆炸性的原子彈,由於無國際法慣例之存在,又無限制其使用之國際協議,不能視為違背國際法。”
上帝李:這算什麼法?這明明是原子彈丟下來以後,“量彈定做”的法律。就法律而論,我願意提醒你注意,1963年的一項日本判例,正式認定美國使用原子彈為違反國際法。那是1955年5月,有5個日本人向法院控告日本政府,要求賠償在廣島、長崎所受原子彈的損失。1963年12月7日,珍?港事件22週年紀念,東京地方法院宣判,認定美國投擲原子彈為違反國際法,主要理由是此種轟炸為不分目標之盲目轟炸,而且造成不必要的痛苦。這種武器與傳統不合之處太多。最顯著的一點,就是因為威力之大,已大到不能分別轟炸目標與非轟炸目標、戰鬥員與非戰鬥員、軍事基地或不設防城市,因而違背了國際法的人道原則。
杜魯門:哦。
上帝李:動用原子彈,不考慮人道原則,也不考慮世界末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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