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種新的“世故”。
我以為法律上的許多罪名,都是花言巧語,只消以一語包括之,曰:可惡罪。
譬如,有人覺得一個人可惡,要給他吃點苦罷,就有這樣的法子。倘在廣州而又是“清黨”之前,則可以暗暗地宣傳他是無政府主義者。那麼,共產青年自然會說他“反革命”,有罪。若在“清黨”之後呢,要說他是CP或CY,沒有證據,則可以指為“親共派”。那麼,清黨委員會(2)自然會說他“反革命”,有罪。再不得已,則只好尋些別的事由,訴諸法律了。但這比較地麻煩。
我先前總以為人是有罪,所以槍斃或坐監的。現在才知道其中的許多,是先因為被人認為“可惡”,這才終於犯了罪。
許多罪人,應該稱為“可惡的人”。
九,十四——
(1)本篇最初發表於一九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語絲》週刊第一五四期。
(2)清黨委員會蔣介石國民黨為鎮壓共產黨人和國民黨內擁護孫中山三大政策的左派分子而設立的機構。一九二七年五月五日,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及各部長聯席會議決定,指派鄧澤如等七人組織中央清黨委員會。五月十七日,該會正式成立,各省也先後組成它的下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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