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時是98年的春天,就在去年年末,國家對刑法和刑訴法進行了修訂,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出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明確了對犯人進行刑訊是犯罪,而且以刑訊方式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在此之後,如毆打、體罰、吊打、捆綁、非法使用刑具以及這次立案標準中的“餓、凍、曬、烤”等並無爭議的“刑訊”得到了一定的遏制。這是必然的,因為一項新的法律剛剛施行之初,肯定是受到相當大的重視的,沒人會頂風作案。
況且張勝是有一定社會身份的人,案件性質又比較特殊,所以這些刑警並不願對他施以大刑。這一來作為替代方式,非暴力的“連續審訊”就成了克敵制勝的法寶。這種審訊方法已經被許多警務人員當成殺手技,有的地方甚至作為經驗在傳授。
其實這種方式看似文明,但是對犯罪嫌疑人的肉體和精神摧殘更加強烈,而在已經被證實的錯案中,很多案件中都有這樣的“連續審訊”情況。遺憾的是,這種普遍存在於司法實踐中的辦案人員進行“連續審訊”的行為,算不算刑訊逼供,能不能構成犯罪,卻沒有在最高檢察院的刑訊逼供罪的立案標準中得以體現。
因此許多警務人員鑽了這個法律漏洞,長期貫徹實施。多年後震驚全國的佘祥林冤案中,佘祥林就是因為被沒日沒夜的連續審訊,直至精神崩潰而胡亂供述殺妻經過;而更早出現的杜培武殺妻冤案中,也是被連續審訊多日,最終為求解脫編造了殺妻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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