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尉,你不會是早就想對大理寺改制了吧?”刑部尚書司馬考帶著強烈的懷疑態度提出了問題。
在趙嘉仁開始嘗試提出公檢法制度的時候,司馬考只是覺得趙太尉大概是想安插自己的人。不過司馬考也沒有特別在意,因為大宋的每一個編制內的官員乃是小吏,都有五十到一百五十倍的編制外的附庸。趙太尉所做的一切是用國家的制度內人員取代這些編制外的附庸。
不過眼下最關鍵的審判宋奸行動,趙太尉提出了一套新制度。這套制度分為民法與刑法兩部分,而且訴訟又分公訴與民訴。
檢察院就是提請訴訟的單位,譬如此次針對宋奸的審判,若是按照大宋之前的制度,就是交到大理寺,由判官們開始審判,問案,最後定案。在這麼一個過程中,大理寺本身以及高高在上的趙太尉有絕對的許可權。包括蘭臺也是如此。這些人幾乎是一言可以令人生,一言可以令人死。這也是為何這幫‘宋奸’的親屬無論如何都要找人說項的原因。
如果按照趙太尉提出的這套制度,那事情就完全不同了。檢察院派出檢察官針對罪犯的罪行提出訴訟,而犯人則由律師根據法律為犯人們提供司法服務。最後檢察院與犯人在法院就他們的罪行進行公開抗辯。最後由法官進行審判。
“太尉,若是這麼搞的話,我等審判宋奸只怕得下半年啦!”司馬考不爽地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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