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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讀者文摘》的中文版要節錄轉載我一篇文章,從香港傳真到德國來徵求書面同意。節錄部分只有短短一千字,談臺灣人移民性格的彈性。文章從“3月,德國大學放寒假,是我每年返回臺灣的時候”開始,敘述二哥用福特車載我們穿過大漢溪爛泥河床的一段經歷。
回了同意函之後,傳真又來了。《讀者文摘》所刊文章屬紀實作品,所以緊接著是編輯部的“查證階段”。針對這一千字的敘述,問題還真不少:
一、當事在哪年發生?二、當時到復興鄉看什麼工地?三、當時同行者幾人?是誰?四、“二哥”的真實姓名?五、可否提供“二哥”聯絡方法,讓他過目所錄文章?六、文中所述“德國大學”是哪一所?德國大學寒假一般維持多久?七、大漢溪橋是否即大溪橋(位於大漢溪)?
我一邊作答,一邊暗自心驚:我不會捏造故事,但是大漢溪分上中下游好幾段,我走過的那一段是否確實如我寫的叫大漢溪呢?是不是每一個細節都經得起最嚴格的查證?
一個月後回到臺灣,二哥馬上提及《讀者文摘》已和他求證過文章細節。
“有錯嗎?”我問他。
“都對。”他說。
——2——
《讀者文摘》的求證是否吹毛求疵?
當然是的,但我覺得問題可以倒過來問:一個紀實作品是不是應該經得起吹毛求疵的查證?如果經不起,紀實作品的根本價值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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