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鈴響的時候,我正跪在花圃邊拔草,指甲縫裡全是黑泥,頭髮裡雜著青草。
按鈴的什麼人聽到了我的吆喝,折進了花木扶疏的小徑。我用手遮著陽光,覷覷來人,喝,是個穿淺綠衣服的警察。
"秩序局的吧?!"我問,一面將手上的泥巴擦在藍布褲上。
他微笑著點點頭,我卻一點兒也不想笑:"你們來總不會有好事。"
他翻開手裡一個卷宗,我望望籬笆,蘋果枝才剪走,不致於伸到行人頭上;人行道上除了三兩株長了白頭的蒲公英,還算乾淨,早上取報紙時張望了一下,好像連狗屎都沒有;我的汽車,規規矩矩地停在車庫裡頭——你來做什麼?
警察先生把卷宗湊近我,指著裡頭一張影印的照片——是個坐在駕駛座上的女人。
"這是您嗎?"
還用說嗎?
"您在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分超速駕駛經過這個路口?我們將罰單寄給車主,車主回函說駕駛人不是他,所以我今天前來證實——"
"沒錯啦:"我彎身將雜草拋進竹簍,"開車的是我,不是我先生。"
警察先生開始作筆錄:名,姓,性別,出生日期,準確地址……我拎起剪刀,咔嚓剪掉蔓雜的莓果枝藤。
"您的行駛車速是十三公里,這個路口所允許的是'步行速度',也就是時速十公里;您超了三公里——"他在卷宗上塗了幾筆,說:"罰款二十馬克——。"
二十馬克,就是大約港幣一百塊,臺幅三百六十塊,實在不多。莓果枝上長滿了突刺,得先把突刺剪掉,才能剪枝,否則會教人遍體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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