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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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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律所定義的“傳銷”還是上個世紀的事。二十年間這病毒幾經變異,早已不復當年的面目,現在絕大多數團伙甚至都不提供任何商品和服務,只是單純地欺詐和拉人頭(活躍在廣西等地的“純資本運作”就是明證)。在我看來,“傳銷”二字本身就有待商榷,既然沒有“銷”,也就談不上“傳銷”,它就是明明白白的詐騙。它擾亂的不僅是市場秩序,更是基本的公序良俗;它不僅騙錢,而且害人,亂人心智、壞人健康、毀人家庭,如果把這時代的道德比喻成一個滿身流血的病漢,傳銷者乾的就是往他身上一把一把地灑鹽。

按照《刑法》,普通詐騙罪的最高刑期為無期,盜竊罪甚至可以判死刑,而“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社會危害更大,對人的摧殘更深,量刑卻明顯過輕,對普通傳銷行為只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才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我看來,這樣的刑罰似乎過於仁慈了。

如果可能,我希望給這種罪行以更準確的命名(例如參照國外法律,將之命名為“金字塔詐騙計劃”),在刑法中單獨列罪,或者歸併到“金融詐騙罪”或“非法集資罪”。與它所犯下的巨大罪惡相比,除了死刑,再重的刑罰都不算過分。

金字塔詐騙計劃在所有國家都是犯罪行為。我們雖然在一九九八年取締了傳銷活動,但大多數國民都對此問題不清不楚、不明不白。常見的誤解主要有以下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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