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來,中世紀對罪行的看法是非常個人化的。在但丁筆下,詐騙之罪比殺人之罪更為惡劣。所謂的罪行並不是犯法,而是褻瀆了一部分自我,人們會根據你褻瀆的那部分自我對你進行懲罰。在但丁簡明的地獄結構裡,淫慾之罪不如易怒之罪嚴重,而最嚴重的是冒犯至高權力。
這在我們看來有些奇怪,因為我們是根據施害者對受害者的傷害程度來衡量罪行的(不是罪孽——唯一的罪孽就是性)。那種無法歸類的,沒有受害者的罪行,令人想起古人的思維方式。不過,我對那些老觀念倒是很感興趣。我並不是要重拾那些觀念——畢竟,由某種外在的權威來告訴你如何使用自己的能力才是正當的,這太離譜了;那些凌駕於人的身體和情感之上的理由,也都荒唐可笑。但是,老觀念也有其理智且深刻之處:謀殺、盜竊、毆打等行為既冒犯了施害者,也冒犯了受害者。如果我們能這樣想,犯罪行為也就會減少了。我根據電影和電視中的主流觀念推斷,人們普遍認為,犯罪就是指某人抱著僥倖的態度違反規則;毫無疑問,誰都可能違反規則,但不是每個人都會囂張地以為自己能逃脫懲罰。因此,規則的維護者把這種囂張氣焰打壓下去就顯得至關重要了。電視裡的犯罪就是兩股勢力之間的較量,這種觀點微妙地鼓勵了那些大膽的人去挑釁規則。一些著名的規則維護者之所以受人喜愛,是因為儘管他們站在正義的一方,但他們也會破壞規則,會採取非正統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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