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兩朝實行官員低俸制,官員的俸祿很低,一品官每年俸銀一百八十兩、俸米一百八十斛(每斛五斗),依次降下來,九品官每年俸銀三十一兩多點、俸米三十一斛多點。其中七品知縣每年俸銀四十五兩、俸米四十五斛。當年的俸米是漕運過來的南方糙米,如果難以下嚥,就得去市場換成錢。縱使當年的物價低,這樣的俸祿,如果家庭人口多一點,吃飯都勉強,想精米白麵加魚肉,基本沒戲。所以,明朝的清官海瑞做縣令的時候,母親過生日,割兩斤肉都難。清初也有幾個清廉到“死心眼”的老儒,一任縣太爺做下來,家產都賠光,卸任只能騎個毛驢回家。
當然,多數的官員沒有這麼“傻”,俗話說“千里做官,圖的是財”。老百姓的話,很符合當時官員的心理。當時社會人們認為只消做官有了權,就自然有辦法給自己弄錢花。地方官,親民之官,親自治理民眾,哪有沒油水的道理。徵糧徵稅,流水的錢經手,哪有不漏點下來的理兒?打理訴訟,且不說是衙門口朝南開,有理沒錢莫進來,但凡打官司,總是要花錢的。原被兩造錢花下來,肯定沒丟到水裡去。徵糧要多徵點,鼠耗、雀耗、水分耗,徵稅徵來的散碎銀兩要融成元寶,得有火耗,還要多徵。兩下加起來,就叫耗羨。單這兩項,每年一箇中等規模的縣就幾萬兩。再加上其他的陋規,一任縣太爺下來,宦囊就鼓鼓的了。後來皇帝老兒看著眼熱,要求耗羨歸公,然後另發養廉銀,即使知縣,也每年四百到兩千兩,比正俸高出十到四十倍。如果做到巡撫總督,養廉銀就可以過萬。只不過,有養廉銀之後,官員們陋規該拿還是拿,再後來,耗羨之外還有耗羨,養廉銀來了,廉也沒真的養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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