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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鴉片戰爭前澳門的司法管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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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人並非歷史上最早移居中國的外國人。在依靠自然動力航海的時代,來自南海的蕃舶每年乘春夏的東南季風航達我國,而出航則必須等待秋冬的西北季風。故異域人在華南沿海港口城市居住有悠久的歷史。這種外國人的聚居區,唐宋時代被稱為“蕃坊”。在歷史上,居於“蕃坊”的移民長久保持著他們自己的風俗與文化,甚至有“蕃長”管理蕃坊事務。但在歷史上,“蕃坊”一直處於歷代中國政府的管理之下。

自16世紀中葉澳門成為葡人居留地以後,澳門逐漸發展出一種與既往“蕃坊”不同的管理模式,即雙重管轄權:中國廣東地方官府管理澳門全境,兼理華葡詞訟;而葡人首領則管理葡人社會。

廣東地方官府兼理澳門華、葡兩族由來已久。萬曆四十一年至四十二年(1613—1614),明廣東海道副使俞安性與澳葡當局相約五事,勒石永禁。天啟元年(1621)明在前山寨(注:前已提及,澳門葡人習慣上稱之為Casa Branca(“白房子”)。)設立官佐。清入廣東後,繼續在前山寨駐軍如故。雍正三年(1725)為制御澳葡,除沿襲前明澳葡房屋不許增蓋的規定以外,清政府又下令闔澳所有商船均編列字號,計二十五艘,可減免丈抽。今後只許維修頂補,不許增添。

清廣東當局認為,“外夷內附,雖不必與編氓一例約束,失之繁苛,亦宜明示繩尺,使之遵守”。雍正八年(1730),兩廣總督郝玉麟提出,澳門民蕃日眾,而距縣遼遠,遂仿明代設定澳官體例,設香山縣丞一職,駐於前山寨。次年香山縣丞進駐前山寨,乾隆九年(1744)廣東當局又認為縣丞職位過低,不足以制澳,提出設府佐一員,“事理澳夷事務”,“宣佈朝廷之德意,申明國家之典章,凡駐澳民夷,編查有法”。吏部根據乾隆帝的指示,將肇慶府同知移駐前山寨,“兼理民蕃”。但考慮其職責過重,於是令原駐前山寨的香山縣丞移駐澳門,“專司稽查”,而民蕃一切詞訟則須詳據同知處理。(注:見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趙春晨校注本,第73—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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