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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謝清高向葡商貸款糾紛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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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檔案四、檔案五所記可知,謝清高最初貸出本銀一百五十圓,計重一百零八兩給葡商事在乾隆五十八年(1793)。借銀是為從事布匹生意。其時應為謝清高最後一次出海之前。雙方起初達成的協議的內容今已無從得知。

謝清高貸出本銀後多次討還,但不能歸還。當時謝清高還是一位在番舶上出苦力、年年出海的水手,估計當時只能利用出海歸來在澳門稍住、等待下海出航之際向葡商討還本息。

謝清高於三十一歲時,即乾隆六十年(1795)雙目失明,不能再出海。據上述檔案三記載,謝清高雙目失明以後,在借方經年不能還本,貸方屢討無效的情況下,雙方重新商定葡商每年納息二分,即全年收息三十圓。這個新協定對於借方來說,意味著只要每年支付二分利息,就可永久佔有使用其原貸資本一百五十圓銀元。而對於貸方來,在對方還貸無望的情況之,以對方承認債務為前提,每年坐收二分高利也不失為一種有利的安排。

從現存資料看,葡商在起初向謝清高借貸時,以及後來許諾每年付息二分時,可能並未提交實質財產作為抵押,而且當時雙方很可能未簽署書面借約。這種借貸方式常見於民間,用於雙方熟知底細的熟人親朋之間。可見貸方謝清高與欠方葡商之間的關係非常密切。貸方葡商在借款時未提交自己的財產作為抵押並不等於無抵押。在這種情況下,葡商抵押的實際上是自己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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