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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藩框架之下清政府對外國海難人員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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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序楓先生對清政府對漂海來華的外國難民救助政策作了詳細的研究。他指出乾隆二年(1737),乾隆下旨:遇有外國漂海難民時“督撫督率有司加意撫卹,動用存公銀兩賞給衣糧,修理舟楫,並將貨物償還,遣歸本國,以示朕懷柔遠人之至意,將此永著為例”。

此後,清政府不斷增訂與此有關的法令,至乾隆朝末期大致固定。這些法令的基本內容多為有關對難民安排館驛、資給衣糧、修理舟楫、遣還本國辦法等,其形成多為援引既往成例,使之制度化。上述政策施行時,並不區分難民的國別及是否來自朝貢國,一視同仁。華東沿海地方官府,無論地分南北,凡遇報知發現海難番民,均立即按級上報,由官府派員查明核實,然後動用公幣加以撫卹,如安置收養、支給衣糧等。凡舟楫已失或損壞嚴重的難民,通常被逐級送至省城,再遞送至北京或有關港市,使附該國使臣歸國。如難民原有舟楫尚勘使用,則動用公幣協助修葺,再資以盤纏,設法送歸。劉序楓還注意到,因中國各地物價不同,地方政府財力有差,因此對難民撫卹的標準也有差別,如浙江在住館時,“番民每名日給口糧米一升、鹽菜銀三分”;廣東為“米一升、鹽菜銀一分”;江蘇與福建為“米一升、鹽菜銀六釐”;奉天與山東則為“田糧銀五分”。此外還有隨時犒賞、各季衣物、棉被、草蓆、鞋帽等賜。有病與死去的難民分別由官費醫治與安葬。(注:上引劉序楓文:《清代中國對外國遭風難民的救助及遣返制度——以朝鮮、琉球、日本難民為例》,第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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