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的法制觀念正在提高著,這是一件極好的事。提高的標誌之一,就是“官司”多了。
有次一位法制報的記者問我:“在法理與情理之間,你更看重法理還是情理?”我說:“涉法言法,涉情言情。”他說:“法理情理糾纏不清呢?”我想了想,向他舉了三個例子:一、報載三名小學生,湊了十元錢——甲五元、乙三元、丙二元,合買了五張彩券。當他們分撕五張彩券時,僅出兩元錢的那孩子手中的三張彩券,有一張中了獎。
他喜呼:“哈,我中彩啦!”
於是跑回家去。於是家長也跟著興奮。獎品是一套組合音響、一臺冰箱、一臺洗衣機。
出了五元錢的孩子和出了三元錢的孩子,心中非常失落,回家與各自父母細說一遍,父母聽後,都覺與情理不通,於是相約了去到那個僅出兩元錢的孩子家,對其家長提出分配的要求。那家長不情願。於是鬧到法庭上。
一審判決——誰中了彩,東西歸誰。不支援另外兩位家長的分配要求。他們不服,上訴。二審判決——既然當時是湊錢合買,足以認定共同中彩。以法律的名義,支援分配要求,並強制執行分配。
三個孩子的關係,原本是很友好的。三家的關係也曾很親密。經兩次上法庭,孩子們反目了,大人們相惡了。
此一俗例,不可效也。法理固然權威,固然公正,但總該也給情理留存點兒現實空間吧?不就是獨自獲得一樣東西與三人各得一樣東西的區別嗎?不就是三千多元的事嗎?三千多元,真的比三個孩子之間的友好與三個家庭的親密關係重要得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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