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祖懲宋政寬弛,官吏玩主欺民,乃有分解式政治改革之獨創,開明清五百年治平之基,其道曰:執行權、議決權、監察權等三權分立。
官僚分權於下,正便人主集權於上,不復有唐、宋籠罩全域性之相權抗衡時君,監察權由“抗衡君上”一變為“君上耳目”“抗衡執行權”。
議決權先民主(廷議)而後集中(聖斷),群臣之勢自分,不復有結黨蔽主之局,亦無天然共戴之領袖足以犯上。
執行權位高而勢危,監察權職輕而權重,其必然之勢:國無重臣,政令癱瘓。雖至亡國之夕,君臣尚以互卸責任為智,敢負責者皆不得其死。監察權重而無責,以廉價清議高調惑主幹政,以社稷為孤注,事成直聲震天下,事敗則何與我邪?御史虎視百僚,鷹眈萬民,未必反腐,而加強“向上分肥”確有實效。政治階級“內部民主”與“對非政治階級專政”完美結合,紳權獨重,公職愈貴,蒼生魚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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