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不平等條約,可以有兩種辦法:其(一)是片面的宣告。其(二)是共同或個別的談判。中國在國際間,不平等條約的造成,全由前清政府昧於外情之故。至其末造,則外力的壓迫已深。帝國主義者,是很難望其覺悟的。無論共同或個別的談判,都很難望其有效。所以國民政府,於奠都南京後,即毅然發表廢除不平等條約的宣言。注966十七年七月七日,更照會各國公使,請其轉達各該國政府,定為三種辦法:(一)舊約期滿的,當然廢除另訂。(二)未滿期的,以相當的手續,解除重訂。(三)已滿期而未訂新約的,另定臨時的適當辦法。旋頒佈臨時辦法七條。注967此項照會,既經發出後,和我訂立條約的,十七年有比、意、丹、葡、西五國。十八年有希、波二國。十九年有捷克和法國的《越南通商專約》。至土耳其的《友好條約》,則系二十三年四月訂成的。在此諸國以外,德、奧與俄,戰後的條約,本已平等;其餘各國,雖然新約尚未訂成,然廢除不平等條約,既經我國定為政策,此後自然要本此進行,平等條約的訂立,只是時間和手續的問題了。
不平等條約,貽害最大的,要算(一)關稅協定,(二)領事裁判權,(三)租界,(四)租借地,(五)內河航行五端。注968關稅交涉,已見前章。取消領事裁判權的動機,也起於《辛丑條約》。見第四編第十八章。巴黎和會中,我國亦曾提出撤消領判權,給大會拒絕。華盛頓會議中,又經提出。乃議決:由各國各派代表,注969組織委員會,調查在中國的領判權的現狀,和中國法律、司法制度、司法行政的情形後再議。注970此項委員會,於十五年一月,在北京開會,至九月十五日而畢。撰有《調查報告書》。注971對於撤消領判權,仍主緩辦。國民政府和意、丹、葡、西所訂條約,均有於十九年一月一日,放棄領判權的條文。《比約》則規定另訂詳細辦法。如詳細辦法尚未訂定,而現有領判權諸國過半數放棄,比國亦即照辦。五約均附有(一)中國於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前,頒佈民、商法。(二)放棄領判權後,外人得雜居內地,經營工商業,享有土地權。——但仍得以法律或章程,加以限制。(三)彼此僑民捐稅,不得較高或有異於他國人的條件。注972墨西哥未定新約,但該國政府,於十八年十一月,宣言將領判權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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