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兵制,和北宋以前學校選舉之制,已見第三十一和三十四章。今再補述其餘的制度如下:
宋代的制度,都是沿襲唐代的。其取之於民的,共分五項:(一)為公田之賦,(二)為民田之賦,這都是田稅。(三)為丁口之賦,是身稅。(四)為城郭之賦,是宅稅和地稅。(五)為雜變之賦,亦謂之沿納,是唐行兩稅之後,復於兩稅之外,折取他物,而後遂變為常賦的。凡此種種,其取之都用兩稅之法,於夏、秋分兩次交納。宋代病民的,不在於稅而在於役。自王安石行青苗法後,元祐復行科差,紹聖再變為僱役。自後差僱兩法並行。因欲行籤差之法,必須調查人民的資產。其中責令人民自行填報的,謂之“手實”。由官派人查軋(gá)的,則謂之“推排”。賣買田產時,將物力簿同時改正的,則謂之“推割”。諸法都難得公平,又難於得實,總是厲民之政。在中國法律上,官和人民交易,亦同人民和人民交易一樣,謂之“和”。所以和糴及和買,本應確守私法上的原則。然而其後,都有短給和遲給的;甚或竟不給錢,而所糴所買,遂變為賦稅。這亦是厲民之政。
兩稅以外的賦稅,都起於唐中葉以後。因其時藩鎮擅土,中央的收入減少,不得不求之於此。宋代養兵太多,遂沿而未改。其中最重要的是鹽稅。其法起於唐之劉晏。借民製鹽,而免其徭役,謂之灶戶,亦稱亭戶。在劉晏時,還是行就場徵稅之法。一稅之後,任其所之。後來漸變為官賣。又或招商承買,則謂之通商。茶法,亦起於唐中葉之後。製茶的人,謂之園戶。歲輸定額的茶,以代賦稅。其餘悉數由官收買。官買茶的價錢,都是先給的,謂之“本錢”。於江陵、真州、海州、漢陽軍、無為軍、蘄(qí)州的蘄口,注542設立榷貨務六處。除淮南十三場外,其餘的茶,都運到這六榷貨務,由官發賣。注543酒:州郡都置務官釀。縣、鎮、鄉、閭,則聽民釀而收其稅。坑冶:官辦的置監、冶、場、務等機關,民辦的,則按一定分數,“中賣”於官。商稅,起於唐代的藩鎮,而宋因之。州縣各置收稅的機關,名之為務。稅分過稅和住稅兩種。過稅取百分之二,住稅取百分之三。所稅的物品和其稅額,各處並不一律。照例都應得榜示出來,然而實際能否一一榜示;榜示之後,能否確實遵守,就很難言之了。這實在也是厲民之政,和清代的厘金無異。宋代還有一種借官賣以省漕運的辦法,是為“入邊”和“入中”。其法:令商人入芻粟於邊,或入現錢及金帛於京師榷貨務。官給以鈔,令其到指定的地方,支取貨物。其初只解池的鹽,注544用此辦法,為陝西沿邊之備。後來東南茶鹽,和榷貨務的緡錢,都許商人指射,謂之三說。注545更益以犀、象、香藥,則謂之四說。在實物經濟時代,運輸貨物,本是件最困難的事。如此,既省行政上的麻煩,又省轉運時的弊竇,本是個好法子。但官吏和商人,通同作弊,把商人所入的芻粟,高抬其價,謂之“虛估”,而官物遂不免虛耗。又且入芻粟的土人,並不會做鹽茶等賣買,得鈔都是賣給商人,或京師的交引鋪,他們都要抑勒鈔價,實際入芻粟的並無利益,群情遂不踴躍,邊備仍不充實。後來乃令商人專以現錢買茶,官亦以現錢買芻粟。於是茶不為邊備所需,而通商之議起。通商之議既起,乃停給茶戶本錢,但計曏者所得的息錢,取之茶戶,而聽其與商人賣買。到蔡京出來,又變茶法。由官制長引、短引,賣給商人。商人有此引的,即許其向茶戶買茶。如此,便只是一種買茶的許可證了。後來淮浙之鹽,亦用此法,為後世所沿襲。南渡之後,地方削小,而費用增廣。鹽茶等利,較北宋都有所增加。又有所謂經總制錢、板帳錢等。系將各種雜稅,或某種賦稅上增取之數,以及其他不正當的收入,湊起來的。其厲民更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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