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西德最初的憲法很相似。兩部憲法都規定了總統為國家首腦,另外還有政府的政治領袖(西德的總理稱作Chacellor,東德的總理稱作Prime Minister);兩國都有上下議院,下議院的議員理論上是透過全國選舉選出,代表著人民,而上議院則代表著邦(Länder);兩部憲法均未規定本國應當採取什麼樣的社會經濟體制。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憲法實際上是臨時的,因此以“基本法”(Grundgesetz)來命名,並明確表示致力於兩德的最終統一。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的憲法在制定的過程中也保留了兩德統一的可能性。然而,兩國的政治體制在原則上有著根本的不同。西德採取的是民主代表制,每四年舉行普選,社會中廣泛的群體均可參與;東德憲法卻是建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民主集中制的基礎之上,議會中不同政黨和大型組織的代表席位是事先分配的,其中德國統一社會黨佔據了主導地位。正如本書即將談到的,後續的發展不斷加大兩部憲法之間的差異。
雖然德國已經分裂成了兩部分,但一開始人們並不認為這是不可逆轉的。後續的發展卻不斷鞏固著兩德的分立。1951年,統一計劃失敗。20世紀50年代,東西德分別在經濟、政治和軍事上與他國結盟。1955年,兩德重新確立了各自的完整主權。1961年8月,柏林牆修建。當兩德的分界最終被混凝土封閉,從東德逃往西德的最後通道也被封住了。隨著20世紀70年代東方政策的實施,東西德於1972年互相承認了主權。20世紀70年代晚期至20世紀80年代,兩德關係不斷髮展,與任何其他兩個分離且獨立的國家關係都無法相提並論。1989年秋,東德爆發革命,兩德分立的問題再次浮上了檯面。同年,柏林牆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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