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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宗教改革:早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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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方面出現的一系列變革,在一定程度上鞏固了所謂的“德意志民族的神聖羅馬帝國”。這一時期的帝國議會定期召開。它包括三個議院:七大選帝侯(美茵茨、科隆、特里爾、波希米亞、薩克森、普法爾茨、勃蘭登堡);其他的諸侯領主(四名大主教、四十六名主教、八十三名其他宗教領袖如男修道院院長、二十四名世俗諸侯以及一百四十五名伯爵和勳爵);還有八十三個帝國直轄城市。帝國的另一行政機構,即帝國樞密法院(Kammergericht,或稱帝國最高法院),是獨立於皇帝的常設法庭,其職員均為受過法律教育的律師。為了支撐帝國樞密法院的運作,引入了固定的領土稅,稱為“直接財產稅”(common penny,或Gemeine Pfennig)。法院試圖平息爭端並建立起長久的國家和平(Landfrieden),但沒有完全成功。不過,雖然帝國的邊疆仍然處於各方勢力的爭奪之中,但其邊界開始變得清晰起來。1499年簽訂的《巴塞爾和約》(Peace of Basel),是與瑞士聯盟(the Swiss League)的停戰協議,它加快了13世紀起瑞士從帝國獨立的步伐。依據和約,瑞士聯盟不再向帝國交稅。地方上,諸侯開始建立越來越多的常設法院和行政機構,官員數量隨之增多。官僚機構的運轉需要資金,這就迫使諸侯同意徵稅,同時這也大大提高了放債人和金融資本家的地位,其中最為著名的是奧格斯堡的富格爾家族(the Augsburg Fugger fa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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