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鴉片戰爭後的中外條約
在鴉片戰爭之後20年,中國沒有善待五口通商帶來的機遇,沒有下功夫引導中國利用這個機會實現產業轉型,將農業文明轉軌到工業文明;也沒有利用五口通商機會去耐心引導消費,培育市場,培育中國人新的消費習慣和消費理念。中國在經歷了戰爭短暫的痛苦後,很快重回寧靜與安逸,重新享受農業文明的好處。
根據《江寧條約》、《虎門條約》,所謂“治外法權”,就是在五口或中國內地外國人一旦犯罪,不使用中國法律進行約束和制裁,而是交給英國法庭,運用英國法律量刑治罪。這個規定後來被中國人和中國歷史教科書視為最不能接受的不平等條約,以為嚴重破壞了中國的法律體系,是中國司法主權的喪失。
這些憤怒從後世觀點看當然可以理解,但實在說來,這種憤怒只是後來者的憤怒,並不代表當時人的心情。
相反,在鴉片戰爭前後的中國,中國人雖然見過不少外國人,不論在宮廷,還是在沿海、沿江,甚至在偏遠鄉村,外國人,且是真正的西洋人並不少見,西洋人與中國人也並不總是處在衝突狀態。但是,怎樣管理這些在中國的西洋人,中國政府似乎並沒有想好,他們不是願意讓渡自己的司法權,而是不知道怎樣運用這項權力。他們能想到的簡單辦法就是古代中國的“以夷制夷”,讓洋人自己管理自己,總比讓中國人去管理更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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