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初期實行的賦役制度,其建立的基礎是均田制。租田稅,庸是丁役,調則是根據戶籍徵收。其具體內容為:租,每丁納粟二石或稻三斛(嶺南諸州奈米);調,隨鄉土所產,每年繳納綾或綃二丈,綿三兩;產布之鄉納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每丁每年為官府服役20天,遇閏年加兩天。此外,如政府有事額外加役15日者免調,加役30日者租調皆免,但正役與加役總數最多不能超過50天。若不服役,可納絹代役,每日絹三尺。貴族免役。如遇水旱蟲霜等災害,十分損四以上免租,十分損六以上免調,十分損七以上,課役皆免。總之,租庸調製的基本原則是有田則有租,有丁則有庸,有戶則有調。其基本思想是“租庸調之法,以人丁為本”(《新唐書》卷五二),按丁受役,按田徵稅。後來因社會動盪,土地、人口變動,使租庸調無法繼續實行,“其後國家侈費無節,而大盜起,兵興,財用益屈,而租庸調法弊壞”(《新唐書》卷五二)。因此,租庸調製於公元780年被兩稅法所取代。
(單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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