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典型的判案方式是商朝的“神判”。商朝人信奉鬼神,因此創造了“神明裁判”的制度。大量的審判由卜者占卜向神請示並做出判決。卜辭由從事占卜的貞人解釋,而貞人的解釋是要秉承王意的,因此可以說,國王和司法官的意志起著決定的作用。到了西周,審判已經注意運用證據,主要是依據口供。為了確定口供的真實性,西周採取了“五聽”方法,即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透過這種察言觀色的方法來判斷證據。這是奴隸主階級經過長期的審判實踐總結的結果,是心理方法在審判實踐中的運用,為後世所借鑑。
(沈諍 楊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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