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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法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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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始於周朝的一種古代法律制度,即禮與刑之間既有聯絡又有區別,但它們之間有非常緊密的關係。聯絡表現在:一方面,禮是刑的基礎和淵源。禮最先是以祭祀等形式出現的,一直到西周,經過先前的不斷髮展,就成為西周習慣法的基礎。“律出於禮”(《唐律疏議·附錄·重刻〈故唐律疏議〉序》)說的就是這個道理。另一方面,從廣義上講,禮是廣義上的法,周禮是由國家制定,是以國家強制力作後盾的,這就讓禮具有了嚴肅性和強制性。所以,禮是與法並用的,也具有規範的性質,可以視為法。但是,禮與法又是有區別的,首先,禮的規範重在預防,“禮禁未然之前”(《史記·太史公自序》),而刑主要是事後懲治,“法施已然之後”(同上),“出禮則入刑”。禮需要刑的保證才能得以實施,刑貫徹的就是禮的精神,先禮後刑,德主刑輔。所以古人又說:“治國有二機,刑德是也。王者尚其德而布其刑,霸者刑德並湊,強國先其刑而後其德。夫刑德者,化之所由興也。德者,養善而進闕者也;刑者,懲惡而禁後果也。”(《說苑》)其次,由於“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原則,所以禮和刑的適用物件是不同的。總之,在奴隸制時期,禮和刑在法律意義上是結合應用的,因此也可以稱為“禮法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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