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統治者為了維護皇權,有效控制各級官員,提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主張;推行“申之以憲令,勸之以慶賞,振之以刑罰”的治官之道,逐步建立了相當嚴格的官員考核制度。古代的考核,又稱為考績,是對在職官吏的官德、政績和功過的考核。我國古代對職官的考課制度始創於西周,戰國時期以來,這種政績考課制度已初具規模,歷經秦漢、唐宋、明清等朝代,逐漸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的官吏政績考課制度。
西周時期,實行了一些初步的考核制度。據《周禮》記載:“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令,聽其致事,而詔王廢置。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具體考核內容為,“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
春秋戰國時期將各地的墾田賦稅、刑罰治安、武器裝備、財政支出、戶籍數目、屬吏治狀以及監獄在押人犯等情況作為官員政績考核的內容。
秦統一全國後,制定了《課律》等法令,在《語書》《為吏之道》中明確提出良吏、惡吏的“五善”、“五失”的考核標準,突出規定了對官吏經管物資財產的法律檢驗,以杜絕貪汙。
漢代在繼承秦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對官吏的考核,逐漸形成了以《上計律》《考功課吏法》為核心的考績制度。西漢對官吏考核分為兩大系統:一是縱向的,中央考核郡、國,郡、國考核縣,縣考核鄉、裡、亭。這是上下級的層層負責制的考核,稱為“上計”制度。二是橫向的,是中央各部門及地方的郡、國、縣的長官對所屬僚佐的部門負責制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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