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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匪夷所思的“美國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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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故事,是關於一道現在看起來匪夷所思的法令,但在當時,卻被認為是理所當然。

1

讓我們先來看一張照片。

這是一張刊登在1933年12月5日美國報紙頭版的照片。

乍看上去,以為是美國人在慶祝他們的球隊獲得了世界盃冠軍——當然,美國人只愛橄欖球,不愛足球。

美國宣佈廢除“禁酒令”

或者,看上去像是一個生日派對?但從酒保雙手高舉的開心勁兒來看,又不像,而且也找不到“壽星”在哪兒。

其實,他們確實是在慶祝一件事,只是慶祝的事情其實很簡單——就是他們手裡的酒。

這一天,美國人歡天喜地:終於可以正大光明地喝酒了。

說起來真的是有點匪夷所思:在連空氣中都瀰漫著自由氣息的美國,居然曾經像一個宗教國家一般,透過嚴格的法律,在全國範圍內禁酒。而且,這一禁,居然就禁了整整14年。

這就是美國曆史上著名的“禁酒時期”。

2

我們把時間再往前推14年——1920年1月17日。

這一天的午夜零時,美國憲法第十八修正案——禁酒法案正式生效。

這條法案規定:

1.凡是製造、售賣乃至於運輸酒精含量超過0.5%以上的飲料,皆屬違法。

2.自己在家裡喝酒不算違法,但與朋友共飲或舉行酒宴則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1000美元及監禁半年。

3. 21歲以上的人才能買到酒,並需要出示年齡證明,而且只能到限定的地方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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