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故事,是關於一道現在看起來匪夷所思的法令,但在當時,卻被認為是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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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先來看一張照片。
這是一張刊登在1933年12月5日美國報紙頭版的照片。
乍看上去,以為是美國人在慶祝他們的球隊獲得了世界盃冠軍——當然,美國人只愛橄欖球,不愛足球。
美國宣佈廢除“禁酒令”
或者,看上去像是一個生日派對?但從酒保雙手高舉的開心勁兒來看,又不像,而且也找不到“壽星”在哪兒。
其實,他們確實是在慶祝一件事,只是慶祝的事情其實很簡單——就是他們手裡的酒。
這一天,美國人歡天喜地:終於可以正大光明地喝酒了。
說起來真的是有點匪夷所思:在連空氣中都瀰漫著自由氣息的美國,居然曾經像一個宗教國家一般,透過嚴格的法律,在全國範圍內禁酒。而且,這一禁,居然就禁了整整14年。
這就是美國曆史上著名的“禁酒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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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把時間再往前推14年——1920年1月17日。
這一天的午夜零時,美國憲法第十八修正案——禁酒法案正式生效。
這條法案規定:
1.凡是製造、售賣乃至於運輸酒精含量超過0.5%以上的飲料,皆屬違法。
2.自己在家裡喝酒不算違法,但與朋友共飲或舉行酒宴則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1000美元及監禁半年。
3. 21歲以上的人才能買到酒,並需要出示年齡證明,而且只能到限定的地方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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