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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官僚政治 權力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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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從兩漢到明清,皇權政治與官僚政治一直在相互較量,相權也一直在被限制和削弱,其實並不盡然。真正取消相權是在明清,結果是明專制清獨裁。兩漢和宋元則更多地著眼於分工:漢是行政、軍事和監察,宋是行政、軍事和財政,元又回到行政、軍事和監察。

這種方式,可謂“寓分權於分工”。

特殊的是隋唐。

隋唐更看重的是權力的制衡而非職責的分工,這一點唐太宗說得非常明確。他說,中書省起草的法令,門下省一定要認真稽核,因為沒有誰是絕對正確的。如果顧忌個人恩怨和臉面,做出民怨沸騰的錯誤決策,那就是亡國之政。[11]

無疑,這是清醒的認識。

更難得的,是還有制度的保證。

首先是逐步取消了尚書省的決策權。尚書省資格老,人員多,權力大,又是執行部門。如果參與決策,其實會有相當大的發言權。要知道,就連六部尚書,都與中書門下的長官平級(均為正三品),更不用說尚書令和僕射。他們參加政事堂會議,倘若從自己的部門利益出發,豈不麻煩?

也只有讓他們靠邊站。

這就把立法與執法、決策與行政分離開來。部門利益無法在決策層得到體現,中書門下可以放開手腳。但,沒有執行部門的參與,中書門下的決策會不會脫離實際?起草法令的權力在中書省,誰能保證他們就不犯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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