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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制度與人性 德治還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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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論從孔子的時代就開始了。

魯昭公二十九年(公元前513年),晉國繼鄭國的子產之後鑄刑鼎,把刑法的條款向國民公開。這無疑是法家思想和實踐的先聲。因為法家的主張,就是“法莫如顯”,而且就是要“使民知之”。事實上,公開才公正,公正才公平,這是法治的基本原則。[22]

然而孔夫子反對。

反對的原因是要維護禮治,維護禮治就不能公佈刑法的條款。因為禮治的核心是尊尊,也叫尊貴。其中第一個字是動詞,也是謂語,即尊崇。第二個字是名詞,也是賓語,即尊者。刑法的條款由尊者或貴族掌握,刑罰的裁量權由他們把持,就是尊貴的體現之一。

所以孔子說:民在鼎矣,何以尊貴?[23]

在,讀如察,意思也是察。也就是說,民眾都能看見鼎上的律條,知道什麼合法什麼犯法,也知道犯法之後受什麼懲罰,怎樣才能進行規避,憑什麼還要尊崇貴人?

他們只會尊崇刑鼎。

如此說來,孔子是要維護貴族特權?

不,更是為了維護德治。

德治就是以德治國,正如法治就是以法治國。德治的手段是禮,法治的手段是刑。當然,這裡說的法治,是古代意義上的,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古代的法治,其實是刑治。因此韓非他們的“以法治國”,也應該叫“刑律治國”。弄清楚了這一點,才看得懂孔子。

那麼,孔子為什麼要反對法治和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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