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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三 • 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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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子劉君士由之論曰:“人綱始於夫婦, 判合擬乎二儀. 是故大婚之禮, 古人所重, 將合二姓之好, 以承祖宗之基. 主人拜迎於門, 聽命於廟, 玄纁贄幣, 親御授綏, 婿有三年之喪, 致命女氏, 女氏許諾而不敢改. 大喪既沒, 請命於婿, 婿有辭焉, 然後乃嫁. 所以崇敬讓也. 豈有先訟後婿之謂乎?

而末世輕慢, 傷化敗俗, 舉不修義, 許而弗與, 訟鬩穢辱, 煩塞官曹. 今可使諸爭婚者, 未及同牢, 皆聽義絕, 而倍還酒禮, 歸其幣帛. 其嘗已再離者, 一倍裨娉. 其三絕者, 再倍裨娉. 如此, 離者不生訟心, 貪吝者無利重受, 乃王治要術, 不易之永法也.”

抱朴子答曰﹕“劉君憫德讓之凌替,疾民爭之損化,雖速我訟,室家不足,用和之貴,將遂淪胥。創讜言以拾世遺,建嘉謀以拯流遁,紛譁之俗,將以此而易,無恥之風,將由此而移。彌綸情偽,固難間矣。誠經國之永法,至益之篤論也。洪以不敏,不識至理,造次承問,竊有疑焉。夫婚媾之結,義無逼迫,彼則簡擇而求,此則可意乃許,輕諾後悔,罪在女氏,食言棄信,與奪任情,嚴防峻制,未之能弭。今猥恣之,唯責裨娉倍貧者所憚也,豐於財者,則適其願矣。後所許者,或能富殖,助其裨娉,必所甘心。然則先家拱默,不得有言,原情論之,能無怨嘆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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