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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文學革新申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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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學之革新,醞釀已十餘年。去冬胡適之先生草具其旨,揭於《新青年》,而陳獨秀先生和之。寸會所演,從風者多矣。蒙以為此個問題,含有兩面。其一,對於過去文學之信仰心,加以破壞;其二,對於未來文學之建設,加以精密之研究。過去文學,乃歷史上之出產品,其不全容於今日,自不待智者而後明。故破壞一端,在今日似成過去,但於建設上討論而已。然以愚近中所接觸者言之,國人於此抱懷疑之念者至多。惡之深者,斥為邪說,稍能容者,亦以為異說高論,而不知其為時勢所造成之必然事實。國人狃於習俗,此類恆情,原無足怪。然欲求新說之推行,自必於舊者之不合時宜處,重申詳繹,方可奏功。然則破壞一端,尚未完全過去。此篇所說,原無宏旨,不過反覆言之,期於共喻而已。

本篇所陳,紛雜無次,綜其大旨,不外三端。一為理論上之研究:就文學性質上以立論,而證其本為不佳者,二為歷史上之研究:泛察中國文學升降之歷史,而知變古者恆居上乘,循古者必成文弊。三為時勢上之研究:今日時勢,異乎往者,文學一道,亦應有新陳代謝作用,為時勢所促,生於茲時也。此外偶有所涉,皆為附屬之義。

今試作文學之界說曰:“文學者,群類精神上之出產品,而表以文字者也,”此界說中有“群類精神”上出產品之總(Genus)與“表以文字”之差(Difference)。歷以論理形式,尚無舛謬。文學之內情本為精神上之出產品,其寄託之外形本為文字。故就質料言之,此界說亦能成立。既認此界說為成立,則文學之宜革不宜守,不待深思而解矣。文學特精神上出產品之一耳(genus必為複數),他若政治、社會、風俗、學術等,皆群類精神上出產品也。以群類精神為總綱,而文學與政治、社會、風俗、學術等為其支流。以群類精神為原因,而文學與政治、社會、風俗、學術等為其結果。文學既與政治、社會、風俗、學術等同探本於—源,則文學必與政治、社會、風俗、學術等互動之間有相聯之關係。易言之,即政治、社會、風俗、學術等之性質皆為可變者,文學亦應為可變者。政治、社會、風俗、學術等為時勢所迫概行變遷,則文學亦應隨之以變遷,不容獨自保守也,今知政治、社會、風俗、學術等性質本為變遷者,則文學可因旁證以審其必為變遷者。今日中國之政治、社會、風俗,學術等皆為時勢所挾大經變化,則文學一物,不容不變。更就具體方面舉例言之,中國今日革君主而定共和,則昔日文學中與君主政體有關係之點,若頌揚、鋪陳之類,理宜廢除。中國今日除閉關而取開放,歐洲文化輸入東土,則歐洲文學中優點為中土所無者,理宜採納。中國今日理古的學術已成過去,開放後的學術將次發展。則於重記憶的古典文字,理宜洗濯;尚思想的益智文學,理宜孳衍。且文學之用,在所以宣達心意。心意者,一人對於政治、風俗、社會、學術等—切心外景象所起之心識作用也。政治、社會、風俗、學術等一切心外景象俱隨時變遷,則今人之心意,自不能與古人同。而以古人之文學達之,其應必至於窮,無可疑者。知政治、社會、風俗、學術等應為今日的而非歷史的,則文學亦應為今日的而非歷史的。晚周有晚周特殊之政俗,遂有晚周特殊之文學;兩漢有兩漢特殊之政俗,遂有兩漢特殊之文學;南朝有南朝特殊之風俗,遂有南朝特殊之文學。降及後代,莫不如此。理至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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