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意見遭到了陳運達的反對。
陳運達說,麻陽集資案,若以我個人的判斷,屬於非法集資,是沒有任何疑問的。但是,我個人判斷並不是法律,最終是合法還是非法,需要法律作出判決。在這裡,談論的必要性不大。麻陽集資案引發了特大群體性事件,造成了巨大的損失,這就是另外一個話題了。這一群體性事件的發生,說明了麻陽市委市政府的權力失控,也說明了他們處置緊急事態不力,屬於嚴重讀職行為。同時,我也在想,省政府在明知麻陽問題嚴重的情況下,未能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制止事態的更進一步蔓延,最終爆發了多達幾十萬人參與的大事件,省委省政府從中應該擔負什麼樣的責任?有關這一點,我們常委會恐怕不能迴避。
麻陽案發期間,陳運達並不在家,而是率團前往歐洲招商去了。他的這番話,極其明顯地將矛頭指向趙德良,這就是火藥味的初始。
接下來,他的話鋒一轉,說,至於焦順芝、陸楷農等人,到底是違法還是違規,我有點不成熟的看法,在這裡提出來,和同志們共同探討。首先,我們要弄明白一點,焦順芝、陸楷農等人支援胡盈達等集資,到底是為了自己斂財,還是為了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我相信在座諸位,和我看法一致者很多,肯定是為了促進當地經濟發展。至於用集資的方法解決發展所必須的資金問題,我們在政府工作的人都知道,這是個很難把握度的問題。民間入股,算不算集資?果算,那麼,我們的很多民營公司,都涉嫌非法集資。而且,我們的相關法律,也是鼓勵支援民營企業股份制的。正因為有股份制的合法性這一前提,一些政府部門,為了籌集發展所必須的資金,對一些自願的額度相對較小的集資行為,實際是默許的。果我們認同這種默許存在較大的合理性的話,那麼,涉及麻陽集資案,我認為,其初期,在政府層面,不存在主觀的犯罪故意。我們可以追究其渙職罪,卻不能籠統地說,他們直接參與了可能被定性為非法的這起集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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