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這類活動越來越影響社會穩定的時候,國務院不得不根據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出臺第二百四十七號國務院令,叫停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也就是後來社會所稱的非法集資。但是,這個命令顯然並不是法令,據此令為法律判案依據,存在法理依據不足的弱點。何況,就算是依此命令執行,也存在一個非法金融業務的認定界線問題。正因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後來又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其用意是為了對該類行為進一步明確,也是對那個政府法規的背書。
然而,這個背書仍然存在一定問題,顯而易見的事實是,不能將所有民間融資一棍子打死,還得留有一定餘地。關鍵在於,合法與非法,得有一個邊界。如果沒有這個邊界,你向別人借一筆錢,也屬於非法集資範疇。但如果不干預這類行為,就很容易走向極端,導致某些人集資幾億幾十億花天酒地,根本不考慮歸還也根本無力歸還,從而嚴重影響到社會穩定。
麻陽這個地方,一直有民間借貸的傳統,只不過,這種民間借貸,數額較小,雖然引發了一些糾紛,因為標底小,處理起來也相對容易。直到一個叫胡盈達的房地產老闆,由最初的借貸經營,發展到後來靠借貸斂財,事態便失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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