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村上伊織等人從不同渠道得到一些不確定的小道訊息,以志賀步為首的一群理事,準備在理事會透過一系列決議,打算將臺內組織構架進行一定程度的改良,其中就包括臺內高階職務的任職要求,比如如果想出任臺長,在得到足夠票數支援的同時,還需要達到一定任職資歷年限,甚至有可能對任職的年齡也有要求。
單說這些決議,從道德層面到法律層面都沒什麼問題。
按曰本的《株式會社經營完善補充法規》規定,為了防止惡意收購者利用其持有的股權優勢對被收購企業主營業務造成重大影響,被收購企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包括董事提名、監事提名及重要經營職務任命的相關資歷要求,從而削弱入侵者的控制能力和話語權。
當然,這主要是為了方便上市企業規避惡性收購後被拆分而出臺的條款,但關東聯合也是個股權結構複雜的大企業,同樣適用該法規,想完善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完全合理合法。
如果某家大公司的理事會,覺得一個不足三十歲的人擔任總裁這種重要職務很不讓人放心,四十歲以上才夠穩重夠保險,或者希望重要職務擔任者有十五年以上的從業資歷,是熟悉業務的專業人才可以,那國家也管不著。
畢竟,曰本政府對公職的擔任就有年齡要求和資歷要求,總不能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也不僅曰本有,很多國家對政府官員都有類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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