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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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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選自美國哲學家、作家和出版家安申(Ruth Nanda Anshen,1900—2003)編輯的《自由及其意義》(Freedom, Its Meaning)一書。愛因斯坦用德文撰稿,古特曼(James Gutmann)將其譯成英文。這裡譯自1954年英文版《觀念與見解》(40~42頁)。《愛因斯坦晚年文集》也收錄了本文。

我知道,就基本價值判斷進行爭論是一件毫無希望的工作。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同意將人類從地球上滅絕作為目標,人們就不能在理性的基礎上對此觀點加以反駁。但是如果就某些目標和價值達成共識,人們可以就實現這些目標的方式進行理性的爭論。那麼,讓我們指出兩個目標,所有讀到這篇文章的人大概都會同意。

1. 那些用來維持人類生命和健康的物質,應該用最少的勞動力來生產。

2. 對物質需要的滿足的確是美好生活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但僅此還不夠。為了獲得滿足,人們還必須根據個人的特點和才能,發展他們的智力和藝術才能。

上述兩個目標中的第一個,要求促進一切與自然規律和社會過程規律有關的知識,也就是說,促進一切科學上的努力。科學上的努力是一種自然的整體,它們各部分之間以一種確實還沒有人能預見的方式互相支援。但是,科學的進步卻預先假定了所有結果和論斷間享有自由流通的可能性,即在所有知識研究的領域內,享有言論自由和教學自由。我所理解的自由是指在這樣的社會條件下,一個人不會因為就知識的一般和特殊方面表達意見和論斷,而招致危險或嚴重的後果。這種交流的自由對於發展和推廣科學知識不可或缺,有重大的實際意義。它必須得到法律的保證。但僅僅有法律並不能保護言論自由。要是每個人都能不受懲罰地表達觀點,還需要全民有一種寬容的精神。這種理想的外在的自由永遠不可能完全實現,但如果科學思想以及一般意義上的哲學和創造性的思維要儘可能快地發展,這種理想的外在自由就應該成為堅持不懈地追求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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