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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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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是在紛紜世事之中的許多複雜因子,在執行之間偶有利於你的空隙。然湊成的這個空隙稍縱即逝,所以,要把握時機確實需要眼明手快地去“捕捉”,而不能坐在那裡等待或因循拖延。

——羅蘭

官可以不做,法不可不改

1906年,出使各國考察政治大臣載澤、端方、戴鴻慈等人先後回國,向清廷彙報考察情形,一致奏請改訂全國官制,以為立憲預備。

考察大臣建議:“宜略仿責任內閣之制,以求中央行政之統一。”

他們在呈慈禧太后的奏摺中寫道:

查東西各國無不有責任內閣。責任內閣者,合首相及各部之國務大臣組織一合議制之政府,代君主而負責任者也。蓋中央政府實一國行政之總樞,一切政策從茲出焉……中國內閣昔為樞要,今如閒曹,比之各國固不同矣。軍機處雖有類各國之內閣,然對於上則僅備顧問,對於下則未受責成,考其職權,只略如各國之樞密顧問院耳。

從中國歷史上看,皇權與相權的矛盾是中央集權專制體制中的一對矛盾。從法理上講,專制之意就是將權力授予一人的一種治國方式,即國家的一切大事由君主一人裁決。但是國家之大、事情之多不是憑專制君主一人的精力來日理萬機就能夠解決的,於是便有了“助理萬機”的宰相一職的設定。但皇帝和宰相在分權的概念上是模糊的,雖也有權相將皇帝置於傀儡地位的事實,但從總的發展趨勢上看,皇權是朝著擴大並膨脹的方向發展,相權則一步步縮小,到明清時,被公然視作君權的對立物而從制度上加以消滅。皇權的不斷強化雖然維護了皇帝對行政權獨裁的需要,卻妨礙了大臣的積極性與主動性的發揮,從而造成國家機器運轉的遲緩和行政效力的低下,整個行政系統的活力因而大為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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