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下五旗私屬關係的終結
努爾哈赤建立八旗制度,由子侄分任各旗旗主,旗主與旗下有嚴格的主從關係,皇帝要調發旗下人員,必須透過旗主。旗下隸屬於旗主,同皇帝是間接關係,也就是說旗下有兩個主人,即旗主和皇帝。各旗內親王、貝勒、公是世襲的,他們世代掌管所在旗。這樣在對待旗民的統治上,皇帝要直接掌管旗民,加強皇權,旗主要維持對旗下的所有權,因而產生皇權與旗主權的矛盾。自清太宗起的清朝前幾代皇帝都謀求削弱旗主的權力,太宗、順治兩朝使鑲黃旗、正黃旗、正白旗成為上三旗,由天子自將,於是剩下其他五旗,即下五旗旗主問題。康熙在統治後期,派皇七子胤祐管理滿洲、蒙古、漢軍正藍旗三旗旗務。當今皇帝的兒子到下五旗中作管主,代替原來的旗主,實際上削弱了旗主的權力。所以雍正以前,八旗旗主勢力逐漸衰微,已無力與皇權抗衡,但是他們還擁有一部分權力,影響著皇權在八旗中的進一步行使。
雍正繼位初年,承襲乃父遺策,任用親信弟兄和王公管理旗務,如以康親王崇安管理正藍旗三旗事務,皇十七弟果郡王允禮管理鑲紅旗事。他在對管主的使用中,發現它和皇帝及八旗內官員的矛盾,管旗務的諸王因身份崇高,還是影響皇帝對旗民的直接統治,而管主同都統等官員職權難分,往往互相摩擦,對於“公事,亦未免耽誤”,雍正遂於六年(1728年)減少管主,取消崇安、錫保及信郡王德昭等的管理旗務。七年(1729年),雍正“命莊親王允祿管理鑲白旗滿洲都統”,九年(1731年),改“命莊親王允祿管理正紅旗滿洲都統事務”,十年(1732年),用平郡王福彭“管理鑲藍旗滿洲都統事務”。允祿、福彭是管理都統事務,與管旗務大不相同,管旗務是八旗都統的太上皇,是管主,都統得唯命是從,管理都統事務,本身相當於都統,或是兼職都統。都統是所謂掌“八旗之政令,稽其戶口,經其教養,序其官爵,簡其軍賦,以贊上理旗務”。是八旗的軍政長官,是一種職務,由皇帝臨時任命,不能世襲,與所在旗的旗民是官民關係,而不是主從關係。允祿是雍正第十六弟,又以親王身份管都統事,他已不是管主,降為一旗長官了,而這不是他個人的榮辱問題,因為他長期受雍正信任,後來為乾隆顧命大臣之一,他的出任管理都統事務,表明皇子、親王在八旗中地位的降低,表明管主的被取消。至此,清代管理八旗事務人員經過了三個階段的變化:旗主——管主——宗室貴族管理都統事務,每一次的變化,都是旗內主從關係的削弱,下五旗的負責人,即長官不再具有原先的旗內自主權,皇帝將它剝奪淨盡了。這個三部曲是皇權在八旗內(主要是下五旗)強化的過程,雍正的宗室貴胄管理都統事的辦法,則是它的終結。這是八旗制度內皇權、旗主權消長過程的主線,圍繞著它,雍正還採取了許多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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