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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隱居(1976—1979 四十一到四十四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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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後一次軍法審判的時候,我雖一言不發,但卻留了一張書面的意見,可以顯示我採取“緘默權”的根源,全文如下:

審判長先生:

我只要花一分鐘就可以把話說完,我的話共分五點:

第一點:關於本案內容部分——我沒有話可說,我用法律裡面的緘默權。我想我也不必說明我為什麼不說話,一千九百四十六年以前,耶穌在被審判的時候,也不說話。

第二點:關於判決的部分——過去我不上訴,以後也不上訴。雖然我是無辜的,雖然我沒有罪,我仍願引用印度獨立的偉大領袖甘地在法庭上的兩句話:“我不願浪費法庭的時間,我承認有罪。”

第三點:關於我的態度部分——我現在宣告,我自被捕後,因被刑求而來的一切我寫和我簽字的東西,全部無效。也許我信心不夠,無法抵抗現代科學方法的刑求,但我知道五百四十四年以前,最有信心的聖女貞德在被捕以後,也犯過跟我同樣的無可奈何的錯誤。

第四點:關於所謂爆炸案部分——雖然跟我無關,但我願為李政一、劉辰旦、吳忠信、郭榮文、詹重雄五個小朋友做他們“人品的證人”,這就是說,我相信他們不是做這種事的人,他們的誣服,是被刑求的結果。我請求審判長先生給他們做無罪的判決(附帶宣告一聲、,在進這軍法處大門以前,我跟他們並不認識,所以我的請求,可以說是客觀的,值得審判長先生參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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