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性是什麼?
這是個很難回答的問題。對藝術作品來說,所謂“原創”究竟算怎麼一回事?一件作品要想成為原創,什麼樣的資格必不可缺?如果從正面追究這個問題,有時會越琢磨越覺得莫名其妙。
腦神經外科醫生奧利弗·薩克斯在著作《火星上的人類學家》中,這樣定義原初創造性:
創造性有一個特徵,它是極其個人化的東西,具有堅定的自我認同和個人風格。它反映在才能之中,與之交融,形成個人化的體例與形態。在這層意義上,所謂創造性就是指打造出新事物,衝破既定的思維方式,自由地翱翔於想象領域,在心裡一次次重鑄完整的世界,並且始終以內省的批判性眼光審視它。
實在是深得要領、確切而深奧的定義。可是,就算像這樣耳提面命……我還是不由得抱著胳膊陷入沉思。
姑且將正面突破式的定義和理論束之高閣,從具體案例出發來思考,或許更容易理解一些。比如說,披頭士橫空出世是在我十五歲那年。第一次用收音機聽到披頭士的歌曲,好像是那首《請取悅我》,我記得自己渾身一震。為什麼會這樣呢?因為那是從未聽到過的曲調,簡直帥氣極了。究竟如何美妙?我無法用語言來形容,總之是美妙得無以復加。在一年多前,我第一次從收音機裡聽到沙灘男孩的《衝浪美國》時,感受也大致相同:“喲,這玩意兒厲害!”“跟別人的截然不同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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