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是否曾使被告聯想到木柴是他用的兇器?再者,你們是否引導被告挑出了現在法庭上出示的木柴,還說他用這根木柴從後面敲打了木岸的頭三下?
——證人丙:當然不是,這都是他自供的。他自己挑出這根木柴。他說“就是這一根”之類的話,還揮動了幾下,然後又說:“沒錯。”他很合作。
上木相當憤慨地對原島說:“聽到嗎?他們說的正如我告訴過你的,怎麼能這樣當眾撒謊呢?”
三個月以後,因為證據不足,上木被裁定無罪。
裁決書羅列了下列理由:
1.作為兇器呈交法庭作證之木柴一根,最寬處四釐米。據驗屍官與另一法醫之證詞,敲扁被害者頭骨之兇器至少寬如成人手掌,八至九釐米(一著名醫科大學專家在報告中持相同意見)。由此,被提供作為兇器物證之松木柴,並非謀殺兇器。
2.在此根松木柴上和山岸神之銀箱上,均無被告指紋。
3.根據供詞,被告取走銀箱內二十二張債據中之五張,到離池塘約兩百米遠處的人壽保險公司操場上予以燒燬。留在銀箱內有具名被告上木寅郎之債據。警方調查後曾假設,被燒燬的五張債據系他人所具。此人名字與被告相似。由此警方堅持認為被告因天黑未能看清而取錯債據。看來似有其事,但被告律師堅持之見解也令人信服:如被告為真兇,取回債據乃首要目的,定會明確識認,決無取錯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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