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村幸子被殺約一年之後,東京地方法院以殺人罪判決岡野
正一無期徒刑。《刑法》第199條規定對殺人者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檢察官要求處以死刑,但判決減刑一等。
“證據”是案發的29日晚9時許,岡野外出歸來時穿的運動衫左袖口上的血跡和右袖口上的汙點。血跡同被害人枝村幸子的O型血型一致;汙點是嘔吐物,被害人被殺時曾有嘔吐物,經驗查,二者一致。
還有指紋。枝村幸子的房間附近有許多岡野正一的指紋,門把手、椅子扶手、桌子邊、門邊的牆壁、櫥櫃中的咖啡碗上都有。指紋有新的,也有舊的。岡野平時經常到枝村的房間裡去,所以他的指紋新舊都有,不過新指紋是不是作案時留下的,一時難以斷定。
岡野說29日晚上8點左右進入幸子的房間時,幸子已經死了。如果真是這樣,作案就在此之前,因此岡野8點左右留下的指紋就不能說是作案時的指紋,而是作案時間之後的指紋。這是被告岡野的辯解。然而,判決接受了檢察官的指控,駁回了被告和辯護的辯解。
勒在枝村幸子脖頸上的絲紗巾上有幸子的淡淡的指紋,沒有岡野的指紋,這條紗巾是幸子的,原來掛在衣櫥裡,作案時被當作絞殺兇器。
“紗巾上沒有被告的指紋,是因為被告沒使用過那條紗巾,因而不是被告所為。”辯護人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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