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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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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普-奈菲已經六十三歲了,還有十九個月退休。十九個月零四天。他作為一個主管在州監獄服務了二十七年。在他任內已熬過了六任州長、成百的州立法委員、上千件囚犯提起的訴訟、數不清的聯邦法院的干預,以及他自己都記不清的死刑。

典獄長,他願意別人這麼稱呼他(雖然這個官銜在密西西比州法典的正式術語中並不存在),是一位純血統的黎巴嫩人,父母是二十年代的移民,定居在三角洲。他們在克拉克斯代爾開了一間小雜貨店,而他的母親也以她自己做的黎巴嫩甜點而小有名氣。他在公立學校裡受教育,到外州上大學,回來後,由於早已忘記了的原因,他躋身於司法部門。

他討厭死刑。他可以理解社會對於死刑的渴望,很久以前他還可以記住所有關於其必要性的貧乏理由。比如說它是一種威懾力,它消滅了殺人者,它是最終的判決,它是聖經意志的體現,它是對公眾因果報應心理的滿足,它可以解除受害者家庭極度的痛苦。迫不得已時,他會像任何一位原告一樣巧言相辯。實際上他自己只相信其中的一兩條。

但是實際處死人的責任是他的,他鄙視他職責中這可怕的一面。他奈菲必須陪著被判有罪的犯人從牢房走到所謂的隔離室,在那兒度過死前最後的時間。他奈菲必須領著他進入隔壁的毒氣室,指導劊子手把犯人的腿、手臂和頭都用皮帶固定好。“還有什麼話要留下?”在二十七年中他曾這樣問過二十二遍。他有責任告訴看守鎖上毒氣室的門,他有責任向劊子手點頭示意,好讓他拉下拉桿把致命的毒氣放進去。頭兩個犯人處死時他是看著他們的臉直到他們死,後來他決定還是看著毒氣室後邊那間小屋裡的見證人的臉。他必須去挑選見證人。他必須做上百件列在如何合法地殺死死囚犯的手冊上的事項,包括宣佈死亡,把屍體從毒氣室搬走,並噴灑除去死者衣服上的毒氣的藥物,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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