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你謀殺一個人的時候,你會犯25個錯誤。如果你能想得出10個,那你就是一位天才。至少我看過的一部電影是這麼說的。克利夫的死,其實並非謀殺,而是行使自衛權利的結果,但我們當時犯下的錯誤,現在卻開始顯得越來越多。
我在辦公室裡繞著寫字檯踱步,桌子上整整齊齊擺滿了一摞摞標準的黃紙。我已把我記得的一切全部用圖繪出:那座公寓、屍體、衣服、手槍、棒球棍、空啤酒罐,等等等等。我還畫出了停車場上我的汽車、她的汽車和他的卡車停放的位置。我猜想我在公寓裡只待了不到15分鐘,可是把這一切寫在紙上卻像一部薄薄的長篇小說。在房子外面能聽到多少聲尖叫和狂吼?我想不會超過4聲。有幾位鄰居看見過一個陌生人在尖叫後立即走出公寓?天知道。
這就是天字第一號錯誤,我想。我不應該那麼快就走出公寓。我應該在裡面等上10分鐘左右,看看鄰居們有沒有聽到什麼聲音,然後再悄悄地隱沒在黑暗之中。
也許我當時應該報警,向警方說明真相。凱莉和我完全有權進入那幢公寓。在我們以為他在球場上參加比賽的那個時刻,他顯然是埋伏在公寓附近的一個地方。我有這個權利對他進行反擊,解除他的武裝,用他自己的武器打擊他。陪審員們考慮到他那殘暴的個性和他以往的記錄,是決不會裁定我有罪的。更何況在場的那唯一證人,又會百分之百地站在我的一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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