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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木她向來不是什麼委婉迂迴的人,因此與版權方交流的時候,也是直接詢問版權方想要怎麼合作?
版權方那邊愣了一下。
隨後又互相討論了兩分鐘。
才試探性地問喬木,可不可以把她製作重剪影片的過程,算作接受了他們的邀請在做影片後期,他們會給筆錢給她,但同時喬木也要把她的勞動成果,也就是她重新剪輯配音之後的影片版權交給他們。
所有成本他們全都包了,包括後期配音之類的成本,他們全包。
總結而言意思也很簡單。
就是喬木算打工的,他們算老闆,他們給錢,喬木給最終成果。
這樣才能夠皆大歡喜。
說完他們的想法之後,版權方同時還隱約表露了一下,劇集的真正版權在他們手裡,而喬木的重新剪輯和配音,嚴格意義來講的話。
的確也能算侵權行為。
即便沒有盈利,也能算侵權。
大家互相合作,一個給錢,一個工作,彼此也能算是互惠互利。
如此,豈不是兩全其美嘛。
要是真鬧崩了……
那可是有可能一拍兩散哦。
喬木倒不是怕威脅,她將劇集重新剪輯,重新配音,主要就是為了幫助公良彥稍微挽回些名聲,如今版權方願意採納她的剪輯配音和修改方案,甚至願意用她的影片。
替換原先的影片進行宣傳。
然後還有酬勞。
喬木為什麼不願意?
所以,最後她當然是爽快的同意了版權方的要求,並且很快協議好了具體的報酬,也就是版權方給了喬木一百萬,然後她弄出來的那十二集新網路劇,就算他們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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