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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刑條例》是這麼規定的。
“凡軍民諸色人役。
及舍餘審有力者,與文武官吏等、監生生員、冠帶官、知印、承差、陰陽生、醫生、老人、舍人。
不分笞杖徒流雜犯死罪。
俱令運炭磚納料米等項贖罪。”
什麼意思呢?
不管什麼人,除了犯謀反、謀逆等少數重罪必須處死的以外,其餘罪行,不分笞、杖、徒、流、死罪,全都可以透過繳納規定數量的炭、磚、米等財物來贖罪且釋放。
這項規定是對大明律的徹底顛覆,更意味著大明將會成為有權人和有錢人的天堂,只要不造反,不殺父弒母,那隨便幹什麼,都可以花錢贖罪,貪汙腐敗之類都可以。
反正貪汙來的錢絕對夠贖罪。
剩下的還能自己用。
多划算的事。
這麼好的皇帝不推崇。
那推崇誰?
推崇剝皮實草的洪武帝嗎?
這些大臣又不傻。
甭管那些個大臣文人多麼推崇誇讚弘治帝好,千古明君和五百年年一出的聖人,只要熟讀歷史的。
都能清楚的明白。
明朝亡於財政缺錢。
而財政缺錢的關鍵原因和轉折點,就在於弘治朝,在弘治帝的英明領導下,戶部尚書葉淇改革開中法,把食鹽專營的好處輸送給徽商利益集團,而導致了嚴重的邊防廢弛。文官們不斷的進諫請求皇帝減免江南地區的錢糧,以寬民力,朱佑樘總是一再批准,可實際上,誰又不知道江南地方最富裕最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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