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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不易,制度改革更難,因為這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在這個時代,還關係到知識階級的觀念。
儒法之爭由來已久,以儒家大獲全勝為結果——至少儒生是這麼認為的。即使鍾繇、高柔這樣以律令傳家的人,他們也自認為是儒生,絕不會以法家自居,春秋治獄已經成了共識,如何解釋法律條文,要看執法者有什麼樣的目的。
按法律條文辦事的人被稱為法吏,並不為世人所重。這個時代的名士以藐視法令為尚,只問該不該殺,不問能不能殺,所以才有李膺殺張朔、岑晊殺張泛這樣的事發生。
張朔、張泛當然該殺,但無視律令顯然不是治國之道。孫策對鍾繇說,律法必須要改革,這是治國之本,但究竟怎麼改,要反覆斟酌,不能大而化之。他不提具體的要求,但有幾條原則:
一是不能太嚴。太嚴了,動咎得罪,容易成為官員手中傷害百姓的工具,官逼民反。
二是要明確。什麼樣的事不能做,做了就有什麼樣的後果,要讓百姓能夠理解,不至於產生混淆,也不能讓官員有太多的操作空間。立法的目的是規範百姓的行為,減少犯罪,而不是為執法而執法。
三是要有辯護。有罪無罪,不能只聽官員一面之辭。
鍾繇對前兩點沒什麼意見,最後一點卻是不明所以。孫策略微解釋了一下。
在見鍾繇之前,他也對相關制度做過一些瞭解,和張紘、虞翻以及高柔、伊籍等人都有過商討。僅從制度而言,秦漢法律是很慎重的,尤其是涉及殺人的案子,通常都要經上級部門複核,殺人甚至要皇帝親自批准。但案件審理還是由官員獨立完成,並沒有給當事人多少辯解的空間。會不會出現冤案錯案,會不會出現判罰不準,取決於官員的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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