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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周禮大宰》有“以九賦斂財賄”的記載。九賦即指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縣、邦都、關市、山澤、幣餘等九種賦稅,全部都為土地稅。秦始皇三十一年,頒佈“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農民自報所佔有土地的數額,規定每頃土地繳納飼草3石,禾稈2石。如隱報土地,少繳或不繳租稅,要受到懲處。鄉佐已向農民徵收田租而不上報,也以隱匿田畝論處。
除田賦外,秦王朝還徵收包括戶賦和口賦在內的人頭稅。漢朝初期的賦稅承襲秦制。除田賦外,還另有“算賦”、“口賦”、“更賦”等人頭稅。其他稅收還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產品雜稅。屬於財產稅性質的有對商人手中積存的現金與貨物徵收“算緡錢”,對車船所有者徵收“算車船”;屬於消費稅性質的有對馬牛羊等牲畜徵收牲畜稅,鹽、鐵、酒稅等;屬於流轉稅性質的有貨物透過稅即關稅和對市肆商品營業額徵收市租。
魏晉南北朝廢除秦漢以來的田租、口賦制度、推行田租、戶調製。曹魏正式頒佈法令,實行計畝而稅、計戶而徵的賦稅制。這一時期對鹽、鐵一般實行由國家專營專賣。對酒一般實行課稅,有的也設官專賣。市稅分為對行商徵收的入市稅和對坐商徵收的店鋪稅。對交易行為徵收佐稅,分為對數額大、立有文據的買賣奴婢、牛馬、田宅的輸佐和價值小、交易不立文據的散佐兩種。對富戶家貲滿50萬貫及僧尼滿20萬貫者徵收貲稅。此外還有口錢和通行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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