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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卷 第一百三十八章 歧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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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然的意思,是充分利用道錄司的職能,對由海上而來的修士們進行登記,並頒發證件。

那麼,該用什麼形式發放修士證?怎樣才能將修士證真正發到散修手上?怎樣保證修士拿到手以後不隨手丟棄呢?

對於黎大隱的疑問,趙然給出了明確回答:“實行歧視政策。”

但凡在道錄司登記註冊,並領取了修行證的散修,可以視同中原散修,予以同等待遇,待遇如下:

其一,可以參與三茅館、宗聖館兩家的授籙大比,獲得授籙的機緣;

其二,可以公平的參與修行球彩票的購買和兌獎,無修行證者,在兌獎時需要繳納兩成博彩稅;

其三,可以參加修行球大賽的比賽;

其四,具備代理《君山筆記》《皇城內外》《八卦》《龍虎山》《內丹》《靈寶新說》等期刊在邊塞和海外發行的資格;

其五,具備代理修行彩票在邊塞和海外發行的資格;

其六,具備代理新款飛符在邊塞和海外發售的資格;

……

“老黎,我們可以收取修行證管理費。修行證一年一換,一年收取十兩銀子,當然,如果哪位散修想要一次開具十年,那就交一百兩銀子好了。假如一年裡,我們為一千名散修開具修行證,我們每年的管理費可以收到一萬兩,如果是一萬人,我們就可以收到十萬兩。”

所謂歧視政策,就是對持證修行的散修給予上述待遇,那些沒有持證的散修,自然就拿不到這些好處。只有把差別體現出來,人家才會主動上門申請修行證,才會心甘情願交這筆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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