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四大體育聯盟的全明星賽自從誕生以來,全明星球員的選拔制度就一直在不斷的變化,而實際上這種變化是球迷、球員和球隊之間一個不斷妥協和協調的過程。
商業體育聯盟的運作是離不開球迷的,從某種角度說,球迷就是上帝,所以全明星球員的選拔必然要照顧球迷的喜好。但如果將全明星球員的選擇權全都交給球迷,便會出現一些對球員不公平的現象。
球迷們只會根據自己的喜好選擇全明星球員。比如某一位球員受到球迷們瘋狂的喜歡,那麼即便他的實力達不到全明星的水平,或者他因為受傷而賽季報銷,又或者他這個賽季的狀態非常的差勁,但球迷依舊可以把他頂到全明星當中。
相反的某一位球員具有了全明星的實力,但是因為在球迷當中人緣不好,或者是處在一個球迷比較少的小球市,那麼他最終無法進不了全明星,這對於他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
NBA歷史上,由球迷選拔全明星球員那幾年,每年選出來的24名全明星球員的變化並不大,甚至有很多所謂的全明星“釘子戶”,無論是他資料如何狀態如何,或者有怎樣的傷病狀態,都會穩穩的佔據一個全明星的位置。至於很多有實力的新面孔,則很難進入到全明星陣容當中。
相比起球迷,各隊的主教練、各隊的球員以及那些體育記者,在專業性方面要比球迷強的多,他們不會只看資料,而是會看球員對於球隊的貢獻,專業人士眼中的全明星球員,往往是跟球迷眼中的全明星球員有很大出入的。在理論上,由專業人士投票選出全明星,對於球員來說也是最為公平的一種方式,同時也可以比較客觀的反映出球員在這個賽季的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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