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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卷 松州之戰 第三百四十六章 萬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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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這年頭的御史你是真的惹不起。

首先是組織系統完備,御史臺完全獨立於三省六部等行政機構,可以對中央和地方的百官進行監察。

其次是監察機構法定化,御史臺和三院的執行依據是《唐六典》,該法詳細規定了御史臺的員額、品級、許可權及其與其他機關的關係。

同時集傳統法典之大成的《唐律疏議》成為御史履行職責、糾察犯罪、彈劾百官的主要法律依據,使御史彈劾過程有法可依。在監察御史外出巡察時,唐代也制定了較為完善的巡視法規,即《巡察六條》。唐六條比漢六條、隋六條的範圍還要廣泛。

其一,察官人善惡;

其二,察戶口流散,籍帳隱沒,賦役不均;

其三,察農桑不勤,倉庫減耗;

其四,察妖猾盜賊,不事生業,為私蠹害;

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異等,藏器晦跡,應時行用;

其六,察黠吏豪宗,兼併縱暴,貪弱冤苦不解自申者。

監察御史以此六條巡察全國州縣,遇有非法行為,便予以糾察。

而且唐代的御史們,很有特點。

第一:不避權貴。

唐初曾經在數次戰鬥危險中保護過李世民性命的左衛將軍丘行恭就因“與兄爭葬母”被御史彈劾受到“除名”處分;唐初名臣房玄齡、溫彥博、李靖也因“軍令無法”被御史彈劾,被御史彈劾的皇子重臣,那真是數不勝數,就連魏徵自己也被彈劾過。

第二:那就是依法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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