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因大明皇帝,羅剎國王,欲勘定兩國邊界,互止肇釁,為此議定設立永久條約。是以大明大皇帝特派欽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冼馬、林北都司都指揮使卜從善,林北都司鴻臚分寺卿賈自善與羅剎君主特派全權大臣、東鮮卑利亞總督、世襲伯爵葉梁科夫;公同各將所奉之上諭便宜行事及敕賜全權之命互相較閱,俱屬善當,即便議擬各條,陳列於左:”
“甲,嗣後大明與羅剎國相互承認對方國家之存在,並允諾兩國間永存平和,所屬人民彼此友睦,並可以與邊境口岸通商往來;”
“乙,兩國約定以勒拿河中心航道為界,勒拿河中心航道以東以南之沙洲陸地為大明領土,以西以北為羅剎國領土,至於臨近勒拿河源頭處則以北海(羅剎稱貝加爾湖)西岸三百一十三丈七尺六寸半(約等於五十羅剎裡)處為界,並兩國約定稍後遣派必要之人員進行聯合勘界,劃定兩國臨近勒拿河源頭處之疆域;”
“丙,兩國互派通商大臣進駐對方國度,庇護各自來往商民、議處邊境糾紛;”
“丁,大明於本條約簽署後半年內釋放全部被俘之羅剎居民,羅剎國保證於本條約簽署後永久禁止本國軍民越界深入除開放口岸以外之大明內陸;”
“戊,兩國商民於另一國境內犯罪者當按所在國律法予以處置,唯審判時當有對方通商大臣及通商大臣佐貳在場,不可無端迫害、構陷對方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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