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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七百八十七章 明尼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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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表尼德蘭聯省共和國的和談代表阿斯坦得·斯坦德·範·魯本堡的勸說和協調下,代表尼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的西潘森·阿爾泰德·德·西拉·約德爾勉勉強強的留在了會場上,並最終與龍營雄簽署了一份《龍牙門條約》。

明弘光十年、西曆1653年簽署的這份《明尼龍牙門條約》規定如下:

甲,明國政府正式確認尼德蘭聯省共和國是一個獨立主權國家、尼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是擁有尼德蘭聯省共和國渡讓部分主權的政治實體,兩者都有與大明簽署國家級條約的權利;

乙,明國政府與尼德蘭聯省共和國政府正式簽署建交協議,但由於明國國內政治的特殊性以及尼德蘭聯省共和國目前陷於對外戰爭的現狀,所以,雙方同意各自駐在使節暫時不進駐對方的首都,明國駐在使公署暫時設定在錫蘭科倫坡港,尼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受尼德蘭聯省共和國政府委託所派遣的使者的衙署暫時設定在龍牙門港;

丙,明國政府正式與尼德蘭聯省共和國政府、尼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結束戰爭狀態,並稍後無條件釋放尼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指定的、之前戰爭中的被俘人員,以上被俘人員應該自行繳納贖金,在上述被俘人員無力交付的情況下,可由聯合東印度公司代償;

丁,尼德蘭聯省共和國政府、尼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理解東印度群島地區與大明的淵源,同意除在龍牙門港外,今後不在東印度群島及明國政府所要求的沙廉-阿鎮線以東設定商館、建立任何形式的殖民地,所屬船隻保證除了經由馬六甲海峽前往龍牙門港貿易外,也不主動進入沙-阿線以東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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