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10月1日,戴思槐從國外匆匆趕回雒陽,至此戴氏家族已經人員到齊,戴季良便正式向眾人宣佈了自己遺囑的一部分內容,即死後家族財產的分配方案。
根據這份遺囑的安排,戴氏家族現有財產一分為三,其中25%歸屬戴思槐一房獨有、40%劃歸大總統基金會,剩下的35%屬於家族公中財產,平均分配給除戴思槐一房以外戴季良的所有子女(在子女未成年之前,相關權益由母親代領,孩子成年後,母親則另外享受一筆足以衣食無憂的年金)。
不過大總統基金會也好,公中財產也好,只享受每年分配紅利而不得動用本金,相關經營都委託給戴思槐及戴思槐指定的家族後人或職業經理人。
當然,戴季良其餘子女及他們的後人有權隨時瞭解戴氏財團的經營狀況,並充當戴氏財團的董監事。
此外,如果日後戴氏財團出現經營不善、長期虧損、影響對大總統基金會的資助,大總統基金會主席可以召集家族全體會議對經營者進行彈劾。
只要其他擁有20%家族股權的家族成員也投了不信任票,則彈劾成功,被彈劾的經營者必須去職。
後繼者由原經營者推薦,若推薦繼任者依舊未能透過家族會議的信任投票,原經營者可以重新選擇人選,直到選擇的繼任者最終透過家族會議的信任投票為止……
從戴氏家族財產一分為三來看,戴季良似乎非常有錢,那麼戴季良到底有多少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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